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
記處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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