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基準法第六條規定,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及該法第七條
    第八款,機關依職掌有設置附屬機關者,應明定其名稱之規定,爰明
    定本會所屬機關名稱為國家文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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