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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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考試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現行法規)
考試院設下列各部、會:
一、考選部。
二、銓敘部。
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立法理由〕
一、參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八款
    規定,機關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應於組織法規中列明,爰明列考
    試院所設之各部、會。
二、因應一百十二年實施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為期相關事權統整,銓
    敘部就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理單位進行組織調整,並
    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及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整併
    ,另成立監理司,爰刪除該會設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