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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應考人如有違規,應判定為不及格,並由監場人員填具違規處理表(如附 表三)。 各種體能測驗項目之違規相關規定,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附表三-體能測驗應考人違規處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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