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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