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成績不及格者,
  不得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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