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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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4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
  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
  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之男性應考人為六分三十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七分鐘以內;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電子科學組
  、資訊科學組之男性應考人為六分三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七分十秒
  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
  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