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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來臺義士義胞現任公職人員任用資格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考試辦理完竣後,典試委員會應將典試情形送由考選部連同試務辦理經 過及關係文件,轉報考試院備案,並發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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