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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接受分發報到後,由轉任機關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 前項錄取人員於轉任機關分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未報到者,不再分發任 用,亦不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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