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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