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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交通事業人員於考成年度內受記一大功以上獎勵者,年終考成不得列丙 等或六十九分以下;記一大過者,不得列乙等或七十分以上。
〔立法理由〕
明定記大功、記大過者之考成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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