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調查證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調查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論處:
  一、利用調查證為不正當行為者。
  二、將調查證轉借他人使用者。
  三、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還、或不繳還調查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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