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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 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 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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