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
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
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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