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0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監察 / 審計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8年10月29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17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22年 4月2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1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25年11月 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6條、第16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28年 3月 4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2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31年 9月24日修正公布第 7條、第 8條及第10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34年12月3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10條、第18條及第19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38年 5月27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9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50年 5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 2條、第 3條條文,原第 2條 至第19條依次遞改為第 4條至第21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64年 5月 1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1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99年 5月 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077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及第1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01號令修正公布第6 條、第9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
    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
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
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
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
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
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
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
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
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
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
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