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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機關相互委辦事項,須由受託機關核定支付者,應由委託機關填具「 餘額移轉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餘額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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