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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科目內支付之。支出收回屬於 當年度者應沖回原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 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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