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科目內支付之。支出收回屬於
  當年度者應沖回原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以「收回以
  前年度歲出」科目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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