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自動報繳,其屬查定課
徵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於每月底發單課徵,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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