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額,於繳納期間內,免加徵滯
納金。未如期繳納者,稅捐處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