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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認養人將設置廣告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經新工處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新工處得終止認養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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