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指人行道因施工阻斷,而於適當地段,以型
(槽)鋼護欄(含警示燈)密接設置之設施。
前項人行道如設有自行車專用道,封閉部分人行道者,臨時人行道設施宜
留設足供自行車牽行之寬度,並暫時遮蔽現場自行車通行標誌;封閉全部
人行道者,應另設置替代動線,及暫時遮蔽現場自行車通行標誌,並於適
當地點設置導引設施或指標,引導行人通行。
第一項人行道如設有公車站牌或候車亭者,除應規劃公車營運相關配套措
施外,並應留設足供民眾安全無慮之候車空間及上下車通行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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