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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局之下設監理處、公共汽車管理處、停車管理處、交通管制工程處、 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 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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