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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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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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室: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
工作計畫稽核與管考、運輸資料蒐集分析、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
二、第一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運
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
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第二科:汽車客運業管理事項。
四、第三科:路政、車輛動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車輛檢
驗與駕駛人訓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汽車強制險、裁決業務及汽
車運輸業等督導事項。
五、第四科:本市觀光業務及船舶運輸業管理事項。
六、第五科: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管理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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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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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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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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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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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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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之下設監理處、公共汽車管理處、停車管理處、交通管制工程處、
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
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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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本局之
指揮監督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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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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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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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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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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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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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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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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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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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八│內二人得列│
│ │ │ │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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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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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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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 任│ 一│秘書室 │
│ ├─────┼───┼─────┤
│主 任│ │ (一)│運輸規畫室│
│ │ │ │(主技正兼│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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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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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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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 任│ 一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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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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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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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或薦任│ 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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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五│內二人得列│
│ │ │ │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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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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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人俟留│
│書 記│委 任│ 八│用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 │
├─┼────┼─────┼───┼─────┤
│統│統計主任│薦 任│ 一│ │
│ ├────┼─────┼───┼─────┤
│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事├────┼─────┼───┼─────┤
│ │ │ │ │得列薦任(│
│ │ │ │ │係由本職稱│
│ │助 理 員│委 任│ 一│與技佐之尾│
│ │ │ │ │數一人合併│
│室│ │ │ │計給)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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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一五四│ │
│ │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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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
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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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七、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八、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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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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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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