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室: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
      工作計畫稽核與管考、運輸資料蒐集分析、資訊業務發展等事項。
  二、第一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運
      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
      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第二科:汽車客運業管理事項。
  四、第三科:路政、車輛動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政策宣導、車輛檢
      驗與駕駛人訓練、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汽車強制險、裁決業務及汽
      車運輸業等督導事項。
  五、第四科:本市觀光業務及船舶運輸業管理事項。
  六、第五科:大眾捷運運輸業及公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等管理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事務、出納、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分析師、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事項。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之下設監理處、公共汽車管理處、停車管理處、交通管制工程處、
  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交通事件裁決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其組
  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本局之
  指揮監督及考核。

  本局為適應交通運輸政策研究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
  問。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編 制 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        長│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
  ├──────┼─────┼───┼─────┤
  │副   局   長│簡      任│    二│          │
  ├──────┼─────┼───┼─────┤
  │主 任  秘 書│簡      任│    一│          │
  ├──────┼─────┼───┼─────┤
  │專 門  委 員│簡      任│    三│          │
  ├──────┼─────┼───┼─────┤
  │技        正│薦      任│    八│內二人得列│
  │            │          │      │簡任      │
  ├──────┼─────┼───┼─────┤
  │秘        書│薦      任│    二│          │
  ├──────┼─────┼───┼─────┤
  │科        長│薦      任│    三│          │
  ├──────┼─────┼───┼─────┤
  │            │薦      任│    一│秘書室    │
  │            ├─────┼───┼─────┤
  │主        任│          │  (一)│運輸規畫室│
  │            │          │      │(主技正兼│
  │            │          │      │任)      │
  ├──────┼─────┼───┼─────┤
  │視        察│薦      任│    三│          │
  ├──────┼─────┼───┼─────┤
  │專        員│薦      任│    三│          │
  ├──────┼─────┼───┼─────┤
  │股        長│薦      任│  一九│          │
  ├──────┼─────┼───┼─────┤
  │分   析   師│薦      任│    二│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四一│          │
  ├──────┼─────┼───┼─────┤
  │技        士│委任或薦任│  二一│          │
  ├──────┼─────┼───┼─────┤
  │技        佐│委      任│    五│內二人得列│
  │            │          │      │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七│          │
  ├──────┼─────┼───┼─────┤
  │            │          │      │內一人俟留│
  │書        記│委      任│    八│用雇員出缺│
  │            │          │      │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  ├────┼─────┼───┼─────┤
  │  │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
  │室│書    記│委      任│    一│          │
  ├─┼────┼─────┼───┼─────┤
  │統│統計主任│薦      任│    一│          │
  │  ├────┼─────┼───┼─────┤
  │計│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  ├────┼─────┼───┼─────┤
  │室│辦 事 員│委      任│    一│          │
  ├─┼────┼─────┼───┼─────┤
  │人│主    任│薦      任│    一│          │
  │  ├────┼─────┼───┼─────┤
  │  │股    長│薦      任│    二│          │
  │  ├────┼─────┼───┼─────┤
  │  │科    員│委任或薦任│    三│          │
  │事├────┼─────┼───┼─────┤
  │  │        │          │      │得列薦任(│
  │  │        │          │      │係由本職稱│
  │  │助 理 員│委      任│    一│與技佐之尾│
  │  │        │          │      │數一人合併│
  │室│        │          │      │計給)    │
  ├─┼────┼─────┼───┼─────┤
  │政│主    任│薦      任│    一│          │
  │  ├────┼─────┼───┼─────┤
  │風│專    員│薦      任│    一│          │
  │  ├────┼─────┼───┼─────┤
  │室│科    員│委任或薦任│    二│          │
  ├─┴────┼─────┼───┼─────┤
  │合        計│          │一五四│          │
  │            │          │  (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專門委員、秘書、視察、
        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七、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八、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