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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