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
 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課:公立公墓、靈(納)骨堂(塔)之設置、規劃,受理
   私人(團體)設置公墓、靈(納)骨堂(塔)之申請、審核等事項
   。
 二、墓政管理課:公墓、靈(納)骨堂(塔)等喪葬設施之管理、使用
   、墓籍卡及骨罈(罐)寄奉資料之建立,埋葬許可證之核發,公立
   公墓內違規設置墳墓之取締,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及
   私立公墓、靈(納)骨堂(塔)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三、殯儀管理課:公立殯儀館、火葬場之規劃、設置、督導、管理,受
   理私立殯儀館、火葬場申請、審核、督導、管理、火葬許可證之核
   發及葬儀社輔導事項。
 四、總務課: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

 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事宜及
 倡行國民禮儀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所需員額在本處現有員額內調配
 之。

 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課員、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
 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