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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或學者若干人為顧問,並得與大專院校及 社會福利機構合作,提供實習機會,接受義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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