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或學者若干人為顧問,並得與大專院校及
  社會福利機構合作,提供實習機會,接受義務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