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低收入戶查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隱匿財產或收益,或以不實之證明或因查定人員調查不實取得低收
入戶身分者,除註銷其低收入戶登記及追回已領取之救助款物外,涉及刑
責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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