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托育中心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兒童中心社會工作員應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系科或相關系科畢業者。
  二、大專及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修習社會工作十二個學分
      或曾參加社會工作專業訓練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曾從事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工
      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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