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臨時工接到派工通知後,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至需用機關報到。
未依前項規定報到者,區公所得廢止其臨時工資格。但有正當理由並於派
工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因前項規定事由被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以工代
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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