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接到派工通知後,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至需用機關報到。 未依前項規定報到者,區公所得廢止其臨時工資格。但有正當理由並於派 工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在此限。 因前項規定事由被廢止資格者,自廢止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申請以工代 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