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與寄養兒童發生適應失調經輔導無效時,得由一方或相關人員
  申請另行安排兒童寄養或為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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