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監督機關(構)監督會面交往或交付,發現申請人違背法院命令,或會面
交往無法確保未成年子女及其監護人或暫時監護人之安全時,得向法院聲
請禁止會面交往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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