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應支付收容安置費,因生活困難無力支付者,得向社會局申請
減免,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額減免:
(一)無依、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
(二)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市最近一年度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及不動產符合社會局當
年度公告之低收入戶標準。
二、減免四分之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市最
近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及不動產符合社會局
當年度公告之中低收入戶標準。
三、減免二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市最
近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新
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及不動產符合社會局當年度公告之中低
收入戶標準。
四、減免四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本市最
近一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倍,且全家人口動產平均每人低於三十五
萬元,及不動產符合社會局當年度公告之中低收入戶標準。
不符合前項各款減免基準,經社會局評估確有需要者,得專案核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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