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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遊民有工作意願及就業需求者,由勞動局協助提供就業服務。 勞動局應配合社會局針對遊民之特性及特殊需要,提供適合遊民之就業 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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