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秘書。
  四、技正。
  五、組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九、其他經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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