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建國商場攤位使用費,由主管機關依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核算
  ,並由自理組織於當月一日負責收繳予停管處。
  前項收費標準之核算方式如下:每小時使用費率×使用時數×使用停車
  格位總數÷經營者總人數。
  第一項之攤位使用費得由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同停管處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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