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業者,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
原產地(國)及其他標示等事項。
衛生局得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業者,限制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並要求以
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及其他標示等事項。
前二項特定業者、食品、販賣地點、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由衛生局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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