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健康檢查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受檢者除第四條所定健康檢查項目外,另行接受其他檢查,應自行負擔
  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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