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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健康檢查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受檢者除第四條所定健康檢查項目外,另行接受其他檢查,應自行負擔 所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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