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補助,包含初步評估費用、詳細評估費用及審查
機構審查費用。
前項補助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依評估費用補助,每棟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千元。
    (二)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評估費用補助,每棟補
          助上限為一萬五千元。
    (三)評估機構審查費:每棟一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棟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四十萬元。
三、審查機構審查費用: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報告書所載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經
          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者,每棟六千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以每棟評估費用百分之十五估算,但不得
          超過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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