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段徵收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得於本府核定前撤回申請。
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土地者,申請人得於本府核定後二個月內申請放棄,
並由本府就資金調度及區段徵收實際作業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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