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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機關舉辦地區性調查統計工作時,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主計單位辦理並 應由辦理機關將其調查計畫實施方案,送請主計處查核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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