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缺時,得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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