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每次陳報所屬主管人員職期調任之人數,以不超過該機關同等級
  職務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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