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死亡,其喪亡互助金如無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遺屬得領受時,由下列人員依序領取: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人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以死亡之公教員工所立遺囑指定
  者為限。
  無第一項各款領受人時,得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具領,除治喪費用外,如
  有剩餘得撥充服務機關學校為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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