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喪亡互助之公教員工死亡,其喪亡互助金如無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遺屬得領受時,由下列人員依序領取: 一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 互助人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受益人。 前項第一款所稱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以死亡之公教員工所立遺囑指定 者為限。 無第一項各款領受人時,得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具領,除治喪費用外,如 有剩餘得撥充服務機關學校為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