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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第七條所稱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指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之危險而致傷病者。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致傷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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