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管理機關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收回日二十日 前,通知原申請人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處分。但因緊急需要時,不 在此限。 前項另議使用時間或廢止原許可處分,場地管理機關無息退還申請人所繳 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