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處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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