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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處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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