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置副研究員、課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課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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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處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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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副研究員。
四、課長。
五、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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