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4131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文化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5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五十八府人丙字第5194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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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9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五十九府秘法字第4114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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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3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六十三府秘法字第5906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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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六十六府秘法字第0732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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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2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二府法三字第2888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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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74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七十四府法三字第6452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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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9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79)府法三字第 7900883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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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2年6月10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 8204166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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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106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暨編制表,同時廢止原「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暨編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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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8年8月18日臺北市政府八十八府法三字第8805327600號令修正 第 1條、第2條、第4條、第10條、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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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 104335752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暨編制表,自中華民國103年2月23日施行 (原名 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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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4131400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置副研究員、課長、主任、技正、編審、助理研究員、技士、課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處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副研究員。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副研究員。
四、課長。
五、主任。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