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年度業務績效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參考績效評鑑報告,作為核撥本中心次年度經費及核定其所屬人員
年度業務績效獎勵具體額度之依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本中心就績
效評鑑報告所提尚待改善事項加強辦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本中心應就績效評鑑報告所提尚待改善事項,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期限,
並納入次年度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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