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館活動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廢止原許可使用處分,已 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一 舉辦活動與原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擅自借予他人使用。 二 妨害公共安全或安寧。 三 違反公序良俗。 四 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申請使用本館活動場地者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時,本館一年內不受理其 場地使用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