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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申請人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主 管機關核准後,應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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