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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本市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社團主辦,經本所核定之各項公益活動 使用本中心得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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