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里辦公處、機關、學校、社團主辦,經本所核定之各項公益活動
  使用本中心得予免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